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抗字第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抗字第八三八號
抗告人即被告甲○○右列抗告人因聲請撤銷緩刑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五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審裁定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贓物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以八十九年訴字第一六五八號(八十九年偵字第六五五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五年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犯傷害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九十年九月五日以九十年上訴字第一二一0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因而裁定將上述緩刑宣告撤銷。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期內再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緩刑,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審法院依聲請人即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檢具之判決正本二件在卷可稽,裁定撤銷上述之緩刑宣告,依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恣意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謝說容法官黃日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端容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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