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22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07月間至94年1月7日止犯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5932號(偵查案號: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10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1項等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李平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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