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48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刑罰,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比較新舊法,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刑。
二、受刑人甲○因犯強盜、竊盜及搶奪罪,經最後事實審本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刑罰,均已確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合於上述規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陳玉雲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