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常業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常業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下同)93年4月18日起至93年11月14日止犯常業竊盜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84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9339、9340、9346號;併案審理:該署93年度偵字第9168、9188、9189、9190號、94年度偵字第30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嗣經本院以94年度上易字第448號以維持原判決為由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修正前刑法第322條常業竊盜罪,但宣告刑在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下,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照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郭同奇法官何志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麗淇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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