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56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證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7月26日犯偽證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744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7114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並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謝靜慧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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