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2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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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72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楊雯齡 律師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6年度上更㈡字第13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者,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係臨時受 張文彬 邀約前往耕讀園,並未參與販賣行為,更未從中獲取任何利益。被告遭押迄今時日甚久,家庭經濟負擔均仰賴被告妻子,而被告妻子除需侍奉年逾6旬之公婆及9旬之祖母外,尚需照料年方11歲之幼子,壓力亦甚沈重。被告父親於95年底因疼痛不適就醫後,發現罹患「頰黏膜惡性腫塊」,經緊急手術切除後,仍需長期持續接受治療,則龐大之醫療費用,亦使經濟更顯困難,為此請准被告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茲查被告因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件,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新台幣200萬元,現由本院更二審審理中,其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聲請人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鄭永玉法官江錫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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