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9號聲請人博鴻國際專案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培霖 訴訟代理人 高貴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6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9年10月30日、99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書記官林鈞婷┌──────────────────────────────────────────────────┐│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社團法人國際專案管理上海商業儲蓄銀行│100,000元│99年6月30日│CSA0000000│3個月│││學會台灣分會 傅旭昇 │中山分行│││││├──┼──────────┼────────┼───────┼──────┼─────┼──────┤│002│社團法人國際專案管理│上海商業儲蓄銀行│118,508元│99年7月31日│CSA0000000│4個月│││學會台灣分會傅旭昇│中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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