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號聲請人 王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8日以99年度司催字第2176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1│文房文化事業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雙園分行│99年8月31日│25,200元│D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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