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財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財管字第8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吳松樹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賴秋月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賴秋月之債權人,有鈞院91年3月6日北院錦90民執辛字第5957號債權憑證可資為證,不料賴秋月於民國98年12月5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賴秋月之遺產管理人云云。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資料、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本院91年3月6日北院錦90民執辛字第5957號債權憑證等件為證,堪認聲請人主張為真實;惟查本院前經債權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於99年8月31日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北辦事處擔任賴秋月之遺產管理人在案,此有本院99年度財管字109號民事裁定附卷可稽,本件另行聲請遺產管理人,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