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1號原告 林祺揚
黃銀丹 共同訴訟代理人 錢炳村 律師複代理人 黃峻偉 被告 鍾仕綺
劉憲治 彭俊源彭康駿 劉博明 黃珈豪 林俊雄 何駿逸何宗洋何恭棋 朱文弘 徐偉勛 沈聲榜 沈羽晨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春蘭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沈能光 被告 鍾珉哲鍾孟廷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鍾東崇鍾富如
徐淑鳳徐靖秀 被告 彭柏雄彭柏軒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彭尚豪彭俊逢
李碧琳李碧霞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 律師
魏翠亭 律師 洪坤宏 律師被告 鄭博洋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文龍
范智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等涉犯傷害致死罪之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3年度臺上字第1629號、104年度臺上字第3634號刑事判決各1紙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被告彭柏雄之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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