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1號原告 林祺揚
黃銀丹 共同訴訟代理人 錢炳村 律師複代理人 黃峻偉 被告 鍾仕綺
劉憲治 彭俊源 即 彭康駿 劉博明 黃珈豪 林俊雄 何駿逸 即 何宗洋 即 何恭棋 朱文弘 徐偉勛 沈聲榜 沈羽晨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春蘭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沈能光 被告 鍾珉哲 即 鍾孟廷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鍾東崇 即 鍾富如
徐淑鳳 即 徐靖秀 被告 彭柏雄 即 彭柏軒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彭尚豪 即 彭俊逢
李碧琳 即 李碧霞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 律師
魏翠亭 律師 洪坤宏 律師被告 鄭博洋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文龍
范智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等涉犯傷害致死罪之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3年度臺上字第1629號、104年度臺上字第3634號刑事判決各1紙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被告彭柏雄之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