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121號上訴人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年度勞訴字第121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7,4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勞工法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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