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43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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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4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434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利典機電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林志誼 民國102、103年度於國稅局申報之所得資料。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