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51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儷安 被上訴人即被告 葉余文品
葉宗發 江文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
4年度訴字第13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書記官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