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1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1545號債權人 莊長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彩香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㈢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㈣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㈤法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本案支付命令聲請狀正本及系爭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等資料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8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
104年12月2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