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183號抗告人 廖美玉 相對人廖雪
煜昌織造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金童 上列抗告人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民國104年12月16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18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書記官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