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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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58號上訴人即原告至安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麗珠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3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 蘇庭興 、 蘇碧珠 、 蘇宗益 、 蘇宗明 、蔡 蘇碧蓮 即蘇碧蓮間返還借款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4,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