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328號債權人 黃生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皇喜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皇喜工程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台端所列法定代理人與公司資料查詢所載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不符)。
二、債務人皇喜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