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補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桃園縣平鎮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李月琴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825,102元,應繳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68,6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7,61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
書記官葉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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