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更(一)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一)字第861號上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楊譜諺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3月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5年12月8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3月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3月8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林俊益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