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再易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再易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交還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易字第13號再審原告 賴尚敬 (即 賴春秀 )再審被告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市寶善寺法定代理人 賴茂郎 上列當事人間交還房屋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1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575元,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再審原告業於民國105年3月9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再審原告迄未依限補正,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翁芳靜
法官劉長宜法官宋富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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