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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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交還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2號上訴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市寶善寺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興木 律師當事人間因96年度訴字第172號交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40,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575元,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4,800元,尚有新台幣5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