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易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189號上訴人憶錩營造有限公司附帶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田文忠 訴訟代理人 林伯祥 律師
沈佳儀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因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94萬203元(即本院判決附表一、
二、三之2,910,112元、1,602,317元、1,422,946元及4,828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8萬9,8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楊國祥法官林紀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書記官楊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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