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04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訴字第1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1046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威伸 選任辯護人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威伸羈押期間,自民國一O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葉威伸(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其犯刑法第
216條、211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及三人以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之罪嫌疑重大,且所犯共4罪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且因不能安全駕駛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後,即拒不到案,嗣經檢察官通緝始到案(見被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之情形,於民國(下同)104年12月25日執行羈押,至105年3月2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3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黃蕙芳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書記官葉淑華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