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7182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李劭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童金故 、 劉豐寬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查聲請狀未具體敘明原因事實,請按各筆債權之發生時間、內容、金額、證據分別列載)。
二、釋明對債務人請求之依據(本件債權人請求強制執行之必要費用,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其數額。又依聲請狀所述,債權人係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且提出之債權憑證上已有執行費用之記載)。
三、提出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