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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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交還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興木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市寶善寺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 律師當事人間交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九十六年八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96年度訴字第1454號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6年8月1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確定,有本院96年度訴字第1454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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