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交還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興木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市寶善寺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 律師複代理人 王素玲 律師兩造間交還房屋等事件,原告對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3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全銜應為「財團法人台中市寶善寺分寺普濟寺」等語。惟依原告起訴狀證物三所附被告組織章程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市寶善寺捐助章程暨組織章程」,且依被告訴訟中向本院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時,其全銜亦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市寶善寺」,有本院98年度法字第15號裁定附卷可稽,是本件被告全銜並無原告所指之誤寫情事,或其顯然錯誤情事,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