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補字第73號
原 告 柯文騫
原 告 陳張月華
原 告 劉鄭金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 律師
被 告 葉柏鑫
被 告 葉佳鑫
一、上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3,552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3,3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