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補字第73號
原   告  柯文騫
原   告  陳張月華
原   告  劉鄭金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 律師
被   告  葉柏鑫
被   告 葉佳鑫
一、上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3,552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3,3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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