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12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1270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俊治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肆萬貳仟玖佰肆拾叁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叁佰伍拾元,扣除前已繳裁
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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