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調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調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魏宏庭魏春生
       魏羅菊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而訴訟管轄法院之規定,依同法第405條規定並
準用於調解程序。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魏宏庭(原名魏春生)積欠聲請人
債務未清償,竟將其所有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
○○○號3樓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
移轉登記予其母即相對人魏羅菊美後,再以買賣為原因移轉
登記予第三人 黃桂蘭 ,而為脫產之行為,致聲請人無法就系
爭不動產取償,侵害聲請人前揭債權,相對人應負民法第18
4條、第185條之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乃聲請調解
等語。經查,相對人 魏宏廷 、魏羅菊美之住所地,均在桃園
市楊梅區,此有其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憑。又系
爭不動產前後辦理移轉登記之地點即聲請人主張之侵權行為
地,亦均在桃園市楊梅區,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第15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書記官蘇彥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