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99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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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9979號
原 告 中華愛國同心會
法定代理人 周慶峻
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
處(即 徐時暘 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鄭有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日、同年
10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姓名「 徐慶峻 」
之記載,應更正為「周慶峻」。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裁定亦有前揭規
定之適用。
二、經查,本院先後於民國104年10月1日、同年10月15日所為
之104年度北簡字第9979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
之顯然錯誤,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