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149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49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鴻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皇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禹欽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104年度雄簡字第149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
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5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8,577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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