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179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796號
原   告  趙宥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國際融資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2,329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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