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6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6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265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他字第22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被告乙○○為夫妻,緣甲○○積欠告訴人鴻金寶夢幻場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費,經鴻金寶夢幻場大廈管理委員會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訴請甲○○給付管理費,由該法院以96年度重簡調字第792號民事事件審理,嗣於民國97年3月7日,甲○○與鴻金寶夢幻場大廈管理委員會於訴訟中達成和解,甲○○同意給付鴻金寶夢幻場大廈管理委員會新臺幣(下同)29萬2988元,給付方法為自民國97年3月31日起至同年8月31日,於每月月底各給付
1萬元,另於97年9月30日給付22萬1988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鴻金寶夢幻場大廈管理委員會並據此取得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嗣後,甲○○依上揭約定按月給付1萬元,卻遲不履行最後一期22萬1988元之付款,鴻金寶夢幻場大廈管理委員會遂於97年10月29日以存證信函向甲○○催告於文到後7日內履行,否則行強制執行程序等語,並由乙○○於同年月30日簽收,嗣於同年11月4日,鴻金寶夢幻場大廈管理委員會具狀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詎甲○○與乙○○均明知甲○○將受強制執行之際,為避免甲○○名下財產受強制執行,竟共同基於毀損債權之犯意,於97年12月5日,由甲○○以夫妻贈與之方式,將其名下臺東市○○段○○○○○○○○○○號土地及座落其上之建號00000-000建物之8分之1應有部分移轉予乙○○,而處分、隱匿甲○○之財產,毀損鴻金寶夢幻場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債權,認被告甲○○、乙○○犯有刑法第
356條之損害債權罪嫌。
三、查被告甲○○、乙○○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據以提起公訴,認為犯刑法第356條之損害債權罪,依同法第35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鴻金寶夢幻場大廈管理委員會具狀撤回告訴,有告訴人出具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查,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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