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1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1567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雄煒工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特定明確之利息起算日(究係何年、月、日?),否則得統一更正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利息。
二、本件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法律上依據為何?若無,應更正請求依法定利率即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