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朴簡字第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朴簡字第5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選任辯護人羅振宏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4355號)及聲請合併審判(99年度偵字第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戊○○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戊○○曾因重利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別以96年度中簡字第1919號、97年度簡字第1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並先後於96年10月5日、97年4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在案。猶不知警惕,復基於重利之犯意,對外以「林先生」名義對外招攬並接洽急需用錢之借款人,於附表所示之時、地,利用附表所示之人需錢孔急之際,向附表所示之人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利息。
二、上揭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㈠被告戊○○於偵查中之自白;㈡被害人丁○○於警詢、丙○○、乙○○、甲○○(即邱 文昱
)於偵查中之證述;㈢被告之土地銀行嘉義分行之開戶相關資料及帳戶往來明細表
1份;㈣被告之朴子郵局之開戶相關資料及帳戶往來明細表1份;㈤被害人丙○○之匯款相關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表1份;㈥被害人丁○○之匯款相關資料1份;㈦被害人乙○○之子 董元博 之郵局開戶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表
1份;㈧被害人甲○○(即 邱文昱 )之板信商業銀行之開戶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表一份。
三、按刑法重利罪成立之要件為乘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即係指明知他人出於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而利用機會故為貸與,至於利息部分,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又民間高利借貸每有於借貸之初支付本金時,先扣除利息者,則應認貸款之人已取得利息。查被告為附表所示各次貸款行為所取得之利息,顯已超過民法所規定年利率不得超過20%最高限制甚多,可知附表所示各借款人若非出於急迫,當不致向被告借如此高利之貸款,堪認被告顯係乘不特定人出於急迫而舉債濟急,預定苛刻條件,利用機會故為貸與,且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是被告確有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無訛。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其先後6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途獲取金錢,反利用他人急迫之際而牟取厚利,嚴重破壞社會金融秩序等節固值非議,然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並酌以被告並未以暴力方式討債,且家有肢障高齡之母,又其兄罹患精神疾病等節,業據提出戶口名簿、身心障礙手冊等在卷可佐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44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朴子簡易庭法官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書記官高文靜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被害人│時間│地點│犯罪事實│論罪科刑││號││││(金額均以新臺幣計)││├─┼───┼──┼───┼─────────────┼───────────┤│1│丁○○│97年│丁○○│借款3萬元,以10天為1期,每│戊○○犯重利罪,累犯,││││1月│住處│期每1萬元需支付利息1,500元│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間││。借款時並提供同額本票1紙│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供擔保。│算壹日。│├─┼───┼──┼───┼─────────────┼───────────┤│2│丙○○│97年│丙○○│借款5萬元,以10天為1期,每│戊○○犯重利罪,累犯,││││3月│住處│期每1萬元需支付利息2,400元│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間││。借款時預扣利息12,000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更││實拿38,000元,並提供同額本│算壹日。││││正)││票1紙供擔保。││├─┼───┼──┼───┼─────────────┼───────────┤│3│乙○○│97年│臺中市│借款2萬元,以10天為1期,每│戊○○犯重利罪,累犯,││││1月│環中路│期每1萬元需支付利息2,000元│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間│和西屯│。借款時預扣利息2,000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路口│實拿18,000元,並提供同額本│算壹日。││││││票1紙供擔保。││├─┼───┼──┼───┼─────────────┼───────────┤│4│乙○○│97年│臺中市│借款2萬元,以10天為1期,每│戊○○犯重利罪,累犯,││││4月│市政路│期每1萬元需支付利息2,000元│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中旬│附近│。借款時預扣利息2,000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某日││實拿18,000元,並提供同額本│算壹日。││││││票1紙供擔保。││├─┼───┼──┼───┼─────────────┼───────────┤│5│甲○○│97年│甲○○│借款3萬元,以10天為1期,每│戊○○犯重利罪,累犯,│││(即邱│7月│住處│期每1萬元需支付利息2,000元│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文昱)│間││。借款時預扣第1期利息6,000│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元,實拿24,000元,並提供同│算壹日。││││││額本票1紙及身分證、健保卡│││││││、戶籍謄本等影本供擔保。││├─┼───┼──┼───┼─────────────┼───────────┤│6│甲○○│97年│嘉義市│借款6萬元,以10天為1期,每│戊○○犯重利罪,累犯,│││(即邱│10月│東義路│期每1萬元需支付利息2,000元│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文昱)│間│「全家│。借款時預扣利息12,000元,│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超商」│實拿48,000元,並提供同額本│算壹日。│││││外面│票1紙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