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16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1651號
原   告  劉素心
訴訟代理人  陳紹倫 律師
被   告  陳偉俊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 律師
       馮基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3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第七頁倒數六行關於「按日給付原告1,346元之違約金」
之記載,應更正為「按日給付原告1,795元之違約金」。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書記官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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