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自字第7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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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自字第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瀆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自字第75號自訴人乙○○被告甲○○
署)被告丙○○
署)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等瀆職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如附件自訴狀所示。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自訴人提起自訴,未依前開規定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裁定命自訴人於五日內補正此項欠缺,該裁定書正本已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送達於自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惟自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自訴程序已違背首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包梅真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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