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2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訴字第2909號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1月1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3年10月1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1月13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3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李春地法官鄧振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孫佩琳中華民國9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