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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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易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易字第883號上訴人圓富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博彰 訴訟代理人 洪貴參 律師
蕭誌萍 律師被上訴人翰成消防安全設備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政明 訴訟代理人 王克誠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1月19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王仁貴法官黃嘉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月5日
書記官倪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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