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再易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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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再易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再易字第185號再審原告甲○○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間回復原狀等提起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壹佰貳拾肆萬零玖拾肆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貳萬零陸拾貳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
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月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陳駿璧法官蔡芳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月4日
書記官蔡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