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婚字第81號
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93年12月9日當庭裁定,命其於三日內補正。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或聲請公示送達,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鈺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4年1月4日
書記官林建清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