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3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3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訴字第3512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廣澤 上上訴人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4號,中華民國93年11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於93年12月2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3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14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輔
法官邱瑞祥法官洪昌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9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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