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3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3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三0七四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李晉安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一七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3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宗和法官許錦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或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楊妙恩中華民國94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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