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朴簡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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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朴簡字第123號
原 告 何琴雅
何逢 有
何仙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坤宏 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5699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12,507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11,0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10,59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