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5年度東司調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東司調字第2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志強 間代位分割共有物聲請調解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法院得逕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調解相對人徐志強等就其繼
承之公同共有之不動產辦理分割登記,並得由聲請人代位相
對人徐志強等辦理分割等語。
三、經查:上開聲請人請求調解之內容,核其法律關係並非兩造
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
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即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
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本院逕以裁
定駁回聲請人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臺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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