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嘉小字第25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楊東憲
被 告 諸葛懷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叁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叁仟肆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五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