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簡調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調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秋霞 等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吳秋霞、黃○○間就嘉義
市○○○段○○○○○○○○號土地及同段1949建號建物於民國93
年6月2日以夫妻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以
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吳秋霞名下所有。核其法律關係
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
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
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
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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