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小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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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小字第40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被 告 陳姬佑 即 陳玥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小額事件
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
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
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同法第28條第1項、第436條之9
亦分別明定。
二、經查,被告陳姬佑即陳玥璇住所地係於起訴時即民國103年
5月5日前即遷入新北市泰山區,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表1份在卷可稽。是依前開民事訴訟法規定,本件訴訟自應
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黃致毅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