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新調字第64號
聲 請 人 楊士昌
相 對 人 楊人 從
楊大宗
楊品芳
楊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
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
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提出調解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聲請狀內容所
載無法得知聲請人究係請求調解之事項為何,復未載明調解
標的及其金額,致本院無法據以核算調解標的價額及聲請費
用,且無從特定審理範圍,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
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3年7月4日送達予聲請人,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書記官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