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簡字第514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豐簡字第5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坤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偵字第223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坤源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
三、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
刑典,惡性尚非重大,信其歷經偵審程序及罪刑宣告之教訓
,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對其宣告之刑,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
宣告緩刑二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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